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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第三十四期学术沙龙顺利举行

编辑:admin 时间:2016年03月14日 访问次数:1302

2016年3月11日下午两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第34期学术沙龙在教学主楼1125举行。此次沙龙邀请到美国北卡莱罗纳州立大学哲学系MARINA F. BYKOVA 教授做“费希特伦理体系中的自由概念”(On Fichte’s Concept of Freedom in the System of Ethics)讲解,沙龙由王晓梅老师主持,马克思主义学院共计二十余位老师、博士生和研究生参加此次活动。MARINA F. BYKOVA 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德国古典哲学。

MARINA F. BYKOVA教授报告围绕费希特自由观中的核心概念——自主原则”主题展开,她首先回溯了康德对自由概念的认识,“自主乃是个体出于对道德义务的尊重而行使决定采取某种行为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引出费希特关于自由概念的理解。MARINA F. BYKOVA教授通过对费希特《伦理学体系》主要思想观点的分析,指出费希特在康德的基础上对自由做出了双重解释:首先,自由被认为是绝对的自我确定和自我满足。其次,自由可以是选择的自由或者表示个体有能力做出任意的决定,这是意志本身的能力。费希特对自由所做的这种双重解释为其自身伦理体系中阐述的基于自主的道德理论的可能性提供了理由。

接下来教授对费希特自由思想中的“自主能动性”概念做了详细的分析。教授指出,费希特主要关注的是将“我”致力于它自己能动性的立场,认为自由是一种形而上学(理论)的假设,并认为我们的自由就隐藏于我们自主的律法。在费希特那里,“自由与律法的互惠是我的自我决定观”。教授还指出,费希特的道德基础是对于我的解释:我是自我立法,它有自己的自我概念作为一个律法来实现。另外,意志对律法的服从不过是自我的一种理想的实现,这与一个人的道德自我价值相关。

最后,教授对前面所讲的概念和观点进行了梳理,并引出了对费希特自由概念理解后的结论,指出费希特的自由概念有两层深刻内涵,一是变得自由的目标,二是活动自由的概念。费希特这两层涵义启迪人类,自由应该永远成为我们的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不是轻而易举的,可能会是一项永无止境的事业,我们要为争取自由而努力,而人们的努力又必须是自由选择和自由执行的。

MARINA F. BYKOVA教授报告结束后,学院师生围绕“自主能动性” 概念进行了长时间的热烈讨论和交流。MARINA F. BYKOVA教授以她深厚的思辨功底、生动的语言特色和严谨的学术态度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师生奉献了一场精彩的哲学盛宴。

 

(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讯员团队  马亮亮  顾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