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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视野中的核心价值观”与“论基督教的自由观”讲座顺利举行

编辑:admin 时间:2015年10月15日 访问次数:1003

    2015年10月12日,来自德国明斯特大学普世神学系的格罗斯汉教授(Hans-Peter Großhans)在教学主楼1125会议室举行了两场讲座,第一场讲座题为“欧洲视野中的核心价值观”,旨在为深入理解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一个文化比较学的视野,第二场题为“论基督教的自由观”,旨在深入探讨作为欧洲核心价值观之一的自由观的思想史渊源、以及神学的与信仰层面的含义。这两场讲座由国际政治研究所、全球化文明研究所和宗教学研究所合办,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政治研究所的张新樟副教授主持并翻译,马克思主义学院潘于旭副教授、汪建达副教授、王晓梅博士、人文学院梁慧教授等同事,以及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共20余人参加了两场讲座。
    在“欧洲视野中的核心价值观”中,格罗斯汉教授认为价值观的探讨以及实现价值的努力是一个全球现象,就西方而言,由于乌克兰危机的暴发成为了欧洲价值观是否真诚严肃的试金石,就中国而言,人们也非常关心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是否在社会上得到实现。价值观如何变迁、哪些价值必须保留,哪些价值必须改变、价值观教育何等重要,等等,都是热点问题。格罗斯汉的讲座首先从方法论和认识的角度探讨了哲学史上的价值观史。在斯多亚哲学中,符合自然的东西有价值,不符合的无价值。从是否符合自然而言,我们有偏好,生比死好,健康与生病好,富比穷好。对某些价值的偏好来自于所有生物符合自然的总体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有些事物比另一些事物更有价值。在斯多亚学派那里,某物有价值是由于它是自然的一部分,活动或人的一部分。而十九世纪的哲学则相反,价值是独立于自然科学的,伦理学是独立于自然的知识的。十九世纪价值概念变得重要不只是由于康德的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区分,更是对于自然科学及其认识论模式的反应。这个概念见证了人们在十九世纪变得自信,在社会和个人现实中感觉到自己就是自己历史的主体和作者,不再愿意接受既定的不变的现实。人类主体能够判定什么东西有价值,甚至能够评判自身的价值。十九世纪自然科学与社科科学的差别变得重要起来,历史成为人文学科中的核心学科。人文学是关于人的心灵的,是关于人在艺术、技术乃对至于政治和科学中的创造的,因此伦理学和政治学中,都是关于有效性和实施的,而不是关于事实和真理的。在这个模式中,价值是对我们而言的价值,而不只是一个鉴别的行为。价值不是来源于这个世界或者自然界,而是人自于人,来自于人的情感、心态和实践。价值与事实的区别不只是认识论上的,而且也是本体论上的。尼采的重估一切价值代表了价值主体性的顶点。以往一切最高价值都源于权力意志,是人的发明,是重新解释和评估传统价值的结果。舍勒和哈特曼提出了与此相反的另一种价值观,即,价值是不是发明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也就是说价值是独立于人类的评价的。价值是独立于判断的,价值不是相对于他物的,而是有独立的物质属性的,基于自身的。价值是独立于善的,具有先验性。价值是有等级的,表现在人的偏好上面。如何判断价值的等级有五个判断标准,这就是指向了什么是核心价值观的问题。第三类的价值观是实用主义的价值观,其代表人物是普特南(Hilary Putnam),他认为传统的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法是不足的,实际上价值即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价值来自于社会现实,因此是客观的,同时价值也是社会共同的形成过程的产物,因此也是主观的。
    格罗斯汉教授把哲学史上三种主要的类型的价值观用于分析当代欧洲的核心价值观和基督教的核心价值观的复杂含义,探讨了德国社会民主义党的核心价值——平等自由,以及基督教的信、望、爱等核心价值的复杂含义。
    格罗斯汉教授对于价值观史的条分缕析的分析令人深感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价值问题始终是一个大有研究余地的基础性的课题。在讨论环节,大家一起热烈了探讨了中国儒家思想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体现方式问题以及中欧核心价值观之区别的问题等。
    格罗斯汉教授在下午的“论基督教的自由观”的讲座中分析了“自由”这一概念的历史起源及其在基督教的地位和真实含义。“自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每人都在使用这个词,但所指的含义却不同。自由是一个现代社会的核心概念,但是也有许多人想要消解这个概念的重要性。“自由”这个概念在基督教里面也是处于模糊状态,因此格罗斯汉教授探讨了基督教神学、哲学、社会科学以及社会上对自由的探讨。他谈到了哲学、神学与社会学中到关于自由的许多有启发性的观点。现代的自由概念主要来自于基督教的背景,特别是罗杰威廉的为了良心的自由进行迫害的信条一书,在此书中提出宗教自由的概念,后来成为包括表达意见的自由、言论自由和良心自由的人权观的核心部分。洛克认为自由是指在一个国教和同质化的环境中主张宽容不同于主流宗教信仰的人,因此宗教自由是宗教的自由以及宗教内部个人相对宗教组织的自由;有些人认为宗教是使人不自由的,宗教徒是按照别人的教导生活的,不是自我负责的,而是对绝对权威负责的,宗教思维的人不是按照理性生活的,而是按照的传统生活的;由于顺服观不利于达成信仰与自由的调和,哲学史上有一些思想家设法调和这两者的关系,如,莱布尼兹认为,我们不能想象神是一个绝对的君主,人与神之间的关系不是顺服,而是互惠和互相作用的关系,到了现代,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时期,甚至把基督教等同于自由。
    康德把自由定义为自然产某种状态的能力。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在这个世界中造成某个事件的能力,并由这种状态产生一系列后果的能力。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自由就是一种在世界中引起变化的能力。自由不只是限于自己的,或者只用于自己或自己的小群体的利益的,否则称不上是自由。人们存在对于自由的误解,把自由视为个体的自由,以损害其他人的自由为代价,不跟别人分享自由。为己的自由从长远来说是对自己的自由的剥夺。自由是一种使人自由的自由,是使人解放的自由。真正自由的人是一个施行解放的人。一个不进行解放的人他自己是不自由的。人的自由是一种相对于世界的自由意志,而不是病态地受感官冲动的驱使。人可以不受一切感性的驱使拥有自我决定的能力。人的心灵可以与既定世界保持距离,人的心灵不是完全依赖于感性和造成感性的世界的。人可以遵循理性,不受制于既定世界。从这个意义上人类似于神。有些神学家真的认为神把人创造出来作为自由的人,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宗教有助于人获得自由,改变心态逻辑,让理性真正控制人。真正宗教可以使人自由,发现本来就有的自由。真宗教的标准是能否使人自由。信仰层面的自由实际上极难受到外界影响的。
    格罗斯汉教授的讲座学术性很强,对于欧洲的核心价值观以及自由观的分析非常客观、全面、深入,克服了许多肤浅的见解,极大拓展了同学们的眼界,进一步激发了同学们的思考兴趣。讲座结束后的讨论环节非常热烈,非常愉快。

(郭栋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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