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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资本论》精读会”纪要(六)

编辑:sudyMks 时间:2019年05月11日 访问次数:479

20195月7日晚上,马克思主义学院“《资本论》精读会”第六次读书活动在西溪校区教学主楼1125举办。本次读书活动精读的篇章为《资本论》第二章《交换过程》,我院高永老师领读,刘召峰老师做补充性解说,马克思主义学院十余名师生参与。

高永老师首先介绍了自己对于《资本论》第二章《交换过程》逻辑结构的理解。高老师认为,第二章的研究对象是商品占有者,第二章是从商品占有者的角度来分析商品和货币的发展过程。就研究次序而言,第二章最先谈的是对于商品交换的分析和交换过程中出现矛盾的揭示,其次讲的是在交换发展过程中矛盾的解决问题,最后说的是对货币本性和起源的不正确观点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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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召峰老师指出,《资本论》第二章《交换过程》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进行阐述的,但是《资本论》第一章《商品》不能简单地说是从历史的角度进行阐述,其中包含历史的材料,但是整个逻辑的叙述次序不是追溯历史的过程。逻辑与历史具有一致性,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方面,逻辑的次序只不过是对历史顺序的观念反映和理论再现。

刘老师认为,马克思说:商品交换行为的发生需要两个前提条件的支撑,第一是商品占有者是互相承认的私有者;第二是只有商品占有者双方存在共同一致的意志,他们之间才能发生商品交换行为。我们可以说,马克思是按照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商品占有者这一“经济角色”)、商品占有者的意志和行为的逻辑层次来展开自己的分析的。马克思认为,意志关系或法的关系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因为人只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关系是客观的物质的关系,是经济基础,而法的关系是法律上层建筑。这里的“人格化”只是在承担者的意义上而言的,所谓“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指的就是经济关系的承担者。在商品关系中,商品占有者只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

刘老师强调,我们要区分商品的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要区分一个物本身和这个物在特定关系中所获得的社会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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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表示,马克思强调商品与货币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必然联系,商品的发展必然会分化出作为特殊商品的货币,因此想在保留商品的条件下废除货币是不可能的。

商品交换最初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即在两个共同体之间发生的。金银需要转化才能成为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成为货币;由于金银的自然属性(均质、易分割等),使得金银与其他东西相比更适宜充当货币形式。马克思认为,金银的价值是实实在在的,不是想象出来的;金银的价值不是交换过程所给予的,交换过程所给予金银的只不过是它的独特的价值形式。

刘老师指出,商品交换的发展会使商品中内蕴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外化,商品分为普通商品与货币商品。货币是商品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不仅是解决商品交换的外部困难的产物。关于此问题,刘老师介绍了骆耕漠先生的《马克思论三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演变》一书供大家参考。刘老师认为,马克思通过还原“中介运动”,追溯货币的起源,破除了货币形式带来的假象给人造成的迷惑。

读书过程中,刘老师还就如何理解马克思“金的相对价值量是在金的产地通过直接的物物交换确定的”、“随着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商品就在同一程度上转化为货币”等论断的意思进行了讲解。

本次学术活动使参与师生们感到受益匪浅。

(文|陈梦香)

(图|马院新闻中心  林绮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