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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马克思主义学院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李亚楠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访问次数:92

为贯彻落实《浙江大学就业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0 年)》(党委发〔201976 号)和《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21113 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和引导更多优秀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马克思主义学院应届毕业生

    二、奖励条件

 1.毕业生到重点单位就业。

重点单位”指国防军工单位、录取定向选调生或中央部委公务员、重点高校(本学科学科评估A+高校)升学或担任思政课教师。

 2.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

西部地区”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国家规定的西部12 省(自治区、直辖市)。

 3.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

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艰苦行业第一线、到村任职、参军入伍等。

    三、奖励方式及流程

 1.符合任一奖励条件的毕业生均可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向学院申请,奖励为报销学校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往返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车票金额(若为飞机票,则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行程高铁二等座车票票额)。票据报销须符合浙江大学财务管理各项规定,每人限报一次。

 2.工作流程:毕业生下载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应届毕业生就业奖励申请表》并经导师签字;学院分管就业工作领导审核签字;附相关票据交学院学工办就业经办老师报销。

 3.毕业生如有违约且改签单位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如数将奖励款退还学院。

四、其它

1.各类定向、委培毕业生不能申请奖励。

2.本办法自2024届毕业生开始实施,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马克思主义学院应届毕业生就业奖励申请表.doc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3128